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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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 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 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 护人也同样适用。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 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 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 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 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 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 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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