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重庆律师表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认知能力不足以对纹身的性质、后果作出正确判断,行为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纹身,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纹身造成的损害存在过失的,可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过失不具有归责性,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图:未成年人纹身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李国)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万州区某美甲店、姚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庭审中,万州区某美甲店、姚某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美甲店、姚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万州区某美甲店、姚某从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人数多达50余人。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告诉记者,文身属于有创行为,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经验等,难以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人格利益、未来发展可能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诉讼的提起,目的就是要劝诫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业”的效果。
图:美甲店老板道歉信
那些人可以纹身:只要当事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选择纹身,法律对纹身不存在任何的限制规定,完全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愿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纹身,也可以选择不纹身,完全看当事人的个人爱好。当事人纹身后,在找工作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限制,有些用人单位会拒绝招录有纹身的劳动者,这个要求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合理。
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与劳动者的纹身不相关,用人单位的要求就不合理,劳动者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存在特殊性,对劳动者的身体条件有要求的,可以拒绝招录有纹身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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