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捡的手机构成盗窃吗?重庆捡拾他人遗失物怎么判
朋友再公交站捡了一个手机,被判盗窃罪,经过长时间的上诉,申诉,终于无罪,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要被定性为盗窃罪呢?
捡手机案件事情经过:
2022年12月5日,丢失手机失主吴先生和同事王先生乘坐公交车在重庆谢家湾站下车后,吴先生站在车站道边与王先生聊天。吴先生从口袋拿东西的时候手机从口袋滑落至车站座椅旁边。简先生骑电动车路过时看到该手机,便将车停下,折回走到王先生身边捡起手机离开。吴先生未发现异常,。后吴先生准备换乘公交车时发现手机丢失,随即使用王先生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号码。简先生未接听电话,且将手机关机。2022年12月10日,简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手机也归还。
一审重庆法院认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上捡的手机构成盗窃吗?重庆捡拾他人遗失物怎么判-二审
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上捡的手机构成盗窃吗?重庆捡拾他人遗失物怎么判-申诉
被告简某某不服,提出申诉。再审重庆法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简某某捡拾他人遗失手机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首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实际控制或占有的公私财物,而吴先生下车时将手机遗落至人来人往的车站,也没有形成对遗失手机的控制或支配的意识。
其次,简某某客观上未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简某某捡拾手机的行为发生于公共场所,该行为不具有窃取的性质。
再次,简某某不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简某某陈述捡拾手机时不清楚该手机系吴先生所有,结合其在大庭广众之下当着吴先生及王先生等人的面捡拾手机的客观行为,可以认定其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因此,简某某捡拾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拾得他人财物后占为己有,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综上,再审宣告简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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