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6日,小王在广州一家日用品店内购物,其中,一个流心提子面包价值3元。该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小王在店内已发现该面包过期了,但他仍选择购买,并拍摄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货架上选购涉案食品、查看该食品外包装信息,直至结账付款的购物全过程购物视频,保留了购物凭证。不过,没有食用该面包。
小王将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或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3元,赔偿1000元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
最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王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认为,生产者、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小王自认其明知涉案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说:小王2023年5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过期的涉案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小王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食品、药品类产品消费纠纷中,不论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是否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知道生产者、销售者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仍然购买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当然违法。如果买假后,按照正规合法的流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取赔偿,是合法的。这也是最高院出于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考量下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的;
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但同时也要明确如果在非食品、药品领域,购买人未受到销售者欺诈、隐瞒的情况下,经查明系购买人知假买假意图通过举报、诉讼方式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的,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裁判支持。
所以食品、药品领域商家应该及时检查,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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