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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重庆滥用职权罪最少会判几年,重庆厉害的滥用职权律师

    来源:admin      时间:2024-4-23 9:02:40        阅读:83

           

        重庆滥用职权罪 判几年,这个要看是犯滥用职权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字之差完全不一样,最低一年有期徒刑,一般是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如果成立本罪的同时,情节属于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对行为人判处3-7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则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5-10年有期徒刑。

     

       重庆厉害的滥用职权律师律所推荐

              孟圣祥律师,湖北公安县人,民建会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一带一路”法律事务部主任,现受聘于北海国际仲裁院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两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员。从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广泛涉猎刑事辩护、公司治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投融资、征地拆迁等诸领域的诉讼、仲裁和非诉业务,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 
       重庆滥用职权罪判几年具体细节如下。


      1、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犯滥用职权罪案例: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案、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案、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龚道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邓恢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中纪委网站曾点名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报道称,为了实现个人的政治目的,孙力军与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上海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等人“形成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大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 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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