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贪污罪刑事律师有那些呢?专业一点,服务比较好,为委托人着想的,,贪污罪怎么取保候审呢?有那些律所推荐呢?以及贪污罪如何无罪辩护或争取不起诉呢?小编作为律师推荐官,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网友有所帮助。
注意:律师观点,贪污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一定不构成贪污罪,进行无罪辩护就可以了!在检察院争取不起诉也行。
无罪辩护观点1:涉案款项是民事合同产生的收益,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并非刑法所规定“公共款物”,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具备贪污罪的对象条件。
无罪辩护观点2:基于委托关系而交给行为人个人保管的财物,本质上属于收养人的私人财产,不应以公共财产论处,不构成贪污罪。
无罪辩护观点3:补偿款发放给个人后不再能够认定为公共财产,故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占有并控制占地补偿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无罪辩护观:4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及与职权有关的方便条件,而本案中,行为人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手任何公共财物的权力或者便利条件,不能得出三人获得报酬系借助了职务上便利的结论。
无罪辩护观5:行为人领取补偿款有相关文件为依据,并非未有欺骗、冒领行为,不能认定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职务犯罪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又以贪污罪最为常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据为己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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