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跟亲戚朋友借钱需要注意了,借钱一定要写借条,而且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否则借款可能无法收回,如若借款人抵赖,出借人再向借款人讨回借款,难度便比较大了。
2022年3月1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朋友关系)签署了一份《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型投资理财协议书》,协议金额为500万元,时间自2022年3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固定回报为三个月2.5%即12.5万元。原告于签订上述协议当天将50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也为原告开具了收据。2022年6月12日即上述理财协议书到期之时,被告应将协议金额500万元及固定回报12.5万元共计512.5万元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提出因公司资金紧张,想向原告借款525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就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原告将被告应返还给他的512.5万元交给被告后,又凑足12.5万元现金一同交付被告。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原告写下借条,借款金额为525万元,并保证在2022年9月20日之前归还。现因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又考虑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原告采取诉讼的方式确认借款事实,以便保证自身权利。关于借条中载明的“如不归还,原合同仍然有效“是对利息的一种变相约定,是指被告应按照《投资理财协议书》中对固定回报利率的约定、按照实际借款时长支付利息,但是原告本次诉讼不主张利息,只要求被告返还本金525万元即可。
法院只支持了原告王某5125000元 余下的125000元未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5125000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裁判文书】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13日签署了《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资理财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甲方(本案原告)将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交与乙方(本案被告),由乙方负责集中使用,用于集中收购国内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品房。该协议第4.3.1条约定:固定回报为三个月回报率2.5%。到期后4个工作日内,与本金一同给付。该协议第10条约定: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13日,集合锁定期限3个月,集合解锁日2022年6月12日,协议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协议签署当天,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汇款5000000元,被告未原告开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王某交来保障型理财投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该理财协议书于2022年6月12日到期后,被告并未返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与利息125000元,而是于2022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1张,内容为: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万元整(¥5250000.00)保证在2022年9月20日前归还。如不归还愿接受法律责任。注:如不归还原合同仍然有效。该借条下方有被告公司印章与董事长王玉成签字及手印。
该借条承诺的归还日期2022年9月20日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1张,可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借条内容如期归还所欠原告款项,现被告仍未归还,应负有返还义务。
对于应返还的金额,借条中写明为5250000元。对于其中的5125000元,原告提供有《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资理财协议书》、招商银行转账借款回单、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障性理财投资专用收据等证据,且借条写明“如不归还原合同仍然有效”,可证明借条的形成系从双方的理财协议转化而来,金额构成为本金5000000元与3个月利息125000元,共计5125000元。而对于余下的125000元,原告庭审陈述为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支持。
被告重庆XX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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