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税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逃税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罪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夏布之乡”,重庆荣昌夏布织造技艺于2008年被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打麻、挽麻芋子、绩麻、穿筘、上浆、织布、漂洗整形……一匹夏布的诞生,背后是10余道传承千年的手工工序。然而,有不法分子竟“挂羊头卖狗肉”,打起了用机织布冒充手工苎麻布骗取出口退税的“歪主意”。
2016年至2019年,舒某、唐某等人从四川隆昌来到重庆荣昌,成立了3家主营麻纺制品的“空壳公司”。随后,舒某又入股A公司,并与实际控制人李某达成协议,双方各占50%的股份,由舒某安排唐某对A公司进行管理。
然而,不管是新设公司还是投资入股,其目的只有一个:骗税。舒某、唐某依托上述4家公司,安排秦某等人租用厂房,购买机头、浆棚等生产设备,并临时雇用人员编织夏布,制造生产假象。为了应付税务机关实地核查,舒某等人还会临时租借刘某的夏布生产厂房,捏造具备自行收购、自主生产出口货物的能力,从而获得生产出口型企业免抵退税的资格。
2020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接到税务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后,对此立案侦查。经查,舒某、唐某等人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循环出口”、改换包装、伪造进出口台账等手段,非法获取出口退税备案资料,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0余万元。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舒某、唐某等人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指定荣昌区检察院办理该案。
“我们走访时发现,舒某、唐某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以机织布冒充手工苎麻布,导致夏布实际产出量虚高。”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严重影响当地夏布产业整体规划、扶持政策和非遗保护工作。
此外,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秦某、刘某均掌握夏布手工生产工艺,此前也从事相关工作,却一时糊涂成了“帮凶”。鉴于共同犯罪中秦某、刘某系一般参与者,自愿认罪认罚且情节较轻,且二人均掌握夏布手工生产工艺,对推动“荣昌夏布”保护传承有积极意义。2022年6月,荣昌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后,秦某、刘某积极投身于“荣昌夏布”的保护传承工作,共雇用50余名工人,带动重庆荣昌、四川隆昌两地千余名村民通过家庭手工编织夏布实现增收。“经过一年多的钻研攻关,刘某的公司实现了从一般夏布生产到高端夏布生产的技术升级,现在产品主要出口到韩国等国家,年营业额可达300万元。”承办检察官介绍。
2023年6月,经荣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近日,经荣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舒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九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若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构成骗税罪。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随时点击重庆法律免费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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