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安县教育局2024 年5月22日通报称,近日,龙翔学校隆安校区发生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龙翔学校隆安校区中学生赵某某、蒙某某等8人对同校同学张某(男,13岁)通过殴打、水烫等方式进行欺凌,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目前张某已在区直医院进行治疗,身体状况恢复良好。涉事学生8人被拘!其中两人被刑事拘留,6人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年满16周岁的赵某某(17岁)、蒙某某(16岁)等2名涉事学生采取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满 16周岁的其余6名涉事学生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局责令龙翔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并会同龙翔学校与受害学生家属进一步协商处理后续事宜。同时,该局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感谢社会各界对隆安教育事业的关注和监督。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学生间欺凌的处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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