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5月21日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5月20日20时许,郴州市苏仙区一公园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朋(男,35 岁)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伤员救治、案件侦办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行凶伤人的判刑情况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轻微情节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较重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12
持刀伤人如果未造成严重伤害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未遂来定性,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9年10月29日,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案,由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019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潘集区芦集镇购买一把不锈钢菜刀,伪装后带至潘集区田集街道工商银行附近。当日下午14时许,李某甲尾随其前妻戴某某、戴某某朋友李某乙二人至工商银行东门与红旗楼地下街出入口之间的人行道上并持菜刀朝戴某某头部砍击,致戴某某倒地,李某乙阻止并夺菜刀时被李某甲持刀追砍受伤,后李某甲又跑回到倒地无反抗能力的戴某某跟前,持刀朝戴某某头面部连砍数十刀,直至围观群众报警后,李某甲弃刀逃离现场。戴某某、李某乙被送往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救治。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仅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工具的杀伤力、打击部位的要害性、犯罪行为的次数、侵害行为实施的力度等方面分析确定本案定性情节,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2019年9月20日,我院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9日,潘集区法院作出判决,对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获得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本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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