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涉及违规销售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其中,重庆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无食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肉片切割机、肉卷切割机对阳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鸭肉板进行切片、称重和装箱,并通过某进货平台对外销售,其在销售页面上产品的图片标签为“某某风味肥牛卷”。截至2023年5月17日,该食品经营部通过平台销售上述商品3295箱。目前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3637.29元、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半成品365箱,并处罚款163353.84元。
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此外,对于食品领域,如果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会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罚款: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金额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虚假宣传的罚款可能在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罚款可能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此外,还有根据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和影响,罚款会有所调整,如增加罚款的基数、比例等。
吊销营业执照: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消除影响:除了上述处罚外,经营者还可能需要被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宣传产生的影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虚假宣传涉及广告,那么还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主体: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行为:这些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广告或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
结果:这些虚假广告或宣传应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从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来说,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宣传行为应包括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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