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行为。1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3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13
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条件共同构成了正当防卫的完整定义,旨在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同时,防止防卫行为本身造成过度的损害。
5月31日,吉林护妻致姐夫重伤案听证会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原审被告人李国春方重述了案件详情,及申诉诉求。是否会立案再审,还需等法院阅卷审查。
6年前,吉林松原的宋淑梅因耕地引水灌溉与姐夫蔡杰(化名)发生争执,蔡杰用木棒击中她的头部,丈夫李国春为了保护她,用铁锹打中蔡杰的面部,致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植物人”。
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李国春11年半刑期,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改判为2年7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1年8月30日,李国春刑满释放。
李国春夫妻对判决表示不服,宋淑梅认为,丈夫是为了保护她,应属正当防卫。今年5月,他们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并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
“就像上学时做题一样,一步步走。”听证会前,宋淑梅说,如果这次没有申诉成功,她还会继续申诉,“直到算正当防卫为止”。
李国春走出看守所已近3年,宋淑梅说,丈夫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感觉像是受刺激了,也不知道是不是脑出血的后遗症,在家总骂人。”李国春的身体左侧有点不听使唤,拿不了重物,干不了重活。
宋淑梅的脑袋也在6年前被打伤,“缝针的伤口一到阴雨天就会痒,钻心似的,可难受了。”
以前,宋淑梅夫妻会外出打工,现在一家人以种地为生,主要依靠女儿的帮助。女儿今年30岁,“为了这个家,婚都没订,说结婚之后就不能顾这个家了。”宋淑梅说,女儿在长春一家诊所做护士。“姑娘要是没有了,就只能找人借钱。”
他们还有一个儿子,再过一个月就要参加中考,“上高中费用就高了。”宋淑梅为此发愁。
当事双方原是一家人,冲突的发生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悲剧。被铁锹打中的蔡杰现在仍是植物人,能看见、能听见,但不能动弹、不能说话,吃饭靠打流食。
宋淑梅说,她们一家7个兄弟姊妹,她是老幺,宋芳(化名)是六姐,比她大两岁。她说,以前两家人没什么大矛盾,“偶尔姐妹之间有点不愉快,算啥矛盾,哪有舌头不碰牙齿的。”
现在两家人仍住在一个村的前后院,已经很久不联系,见面也不打招呼。“发生这种情况,没法打招呼。”
一审判决11年半,发回重审后改判2年7个月
时间回到2018年5月5日,李国春夫妻在田里开闸放水灌溉,姐夫蔡杰关闭电闸说电线是自己家的,不让他们用。
双方因此发生冲突,蔡杰拿木棒打中了宋淑梅的肩膀,又一下打中她的头部左侧,宋淑梅失去意识,倒在地上。丈夫李国春见此情形,用铁锹打中蔡杰的左脑。当宋淑梅被丈夫叫醒时,她看见姐夫蔡杰已经倒在地上。
经鉴定,蔡杰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九级伤残。
2019年12月19日,宁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次年12月,松原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8日,宁江区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认为李国春的行为,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但属防卫过当。李国春被判处两年七个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年8月30日,李国春刑满释放。
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李国春赔偿蔡杰经济损失25万余元。宋淑梅说,截至目前,他们已赔付约13万,还剩12万余元。被害人保留了后续护理费五年一诉的权利,“这次又起诉我们后五年的护理费,11万多。”
由于未完成赔付,被害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李国春被限制高消费。今年5月,李国春向吉林省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认为此案应属正当防卫,要求法院立案再审,中止原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
我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相似判例来帮您解答,快速达成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