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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怎么判刑?可以减刑吗?

    来源:admin      时间:2024-6-20 10:33:18        阅读:81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可以减刑吗


      
      律师解析: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可以减刑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怎么判刑?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判刑区分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两种情况并分别量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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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案例

     


      
      青岛一黑老大获刑25年!
      
      11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代某军、顾某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代某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洗钱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顾某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前后,被告人代某军开始伙同其姐姐代某娟、姐夫张某(均已判刑)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期间吸纳王某涌(男,已判刑)等人提供资金参与放贷,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积蓄经济力量。后代某军以自己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的家为主要场所,悬挂“如鱼得水”招牌,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软暴力讨债业务,先后纠集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放贷、催收业务。
      
      自2014年7月该组织主要成员共同实施首起犯罪起,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以代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殷某龙(男,已判刑)、被告人顾某中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王某邦、魏某文等7人共同参加的架构清晰、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代某军以发放固定工资、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的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以出资分红、发放红包、无偿使用抵押房屋及车辆、低价优先转让涉案财物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激励,规定在讨债过程中携带合同并均称是经济纠纷,聘请专职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并代为进行诉讼,聘请专业讨债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催收债务过程中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出资赔偿,组织所有借贷业务都必须经代某军同意,所有资金都通过代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流转,以此加强组织管理,维护组织稳定。
      
      代某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对外发放高利贷款,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留白借款合同,并通过房屋租赁协议、车辆抵押协议、连带担保人等方式提供担保,成立高利借贷事实,在被害人不能及时还款后,通过以贷还贷、利息转本金、空转流水等方式恣意虚增债务,同时占有被害人房屋或财物,以物抵账但不计入账本抵消债务,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经对在案账本审计,代某军组织放贷金额达17005.44万元。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催收非法债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轻伤、4人轻微伤,多人因恐惧未做伤情鉴定,导致多名借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多人被迫搬离住房,多名被害人因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控告,在青岛市黄岛区形成重大影响,滋扰范围延伸至青岛市市北区、胶州市、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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