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进出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男子携带454只濒危乌龟入境被查#】一名男子从澳门进境时被拱北口岸海关关员发现异常,截查后,男子从他的背包里拿出四个网兜,网兜里装满了活体小乌龟。他的裤子的口袋还装有两个装满乌龟的网兜。经清点,共有454只乌龟,经专业部门鉴定,其中有虎纹麝香龟157只、刀背麝香龟103只、巨头麝香龟97只和东方动胸龟97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经查,男子姓严,是内地在澳门务工人员。曾有多次收取带工费,涉嫌为他人走私物品的违法记录。该案涉案濒危物种数量大,性质严重,海关仍依法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中。
2018年3月,李某乘坐航班由台湾出发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天津海关工作人员在对李某携带的行李箱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李箱中藏匿活体动物,经鉴定为蛇目蟒科蟒59条、蜥蜴目巨蜥科平原巨蜥30条、蜥蜴目巨蜥科巨蜥6条。其中,蟒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平原巨蜥和巨蜥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蟒和巨蜥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平原巨蜥非我国原产动物,根据规定,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该案是天津海关近年来查办的最大一起走私活体珍贵动物入境案件,涉案动物珍贵等级之高、数量之大,在全国范围内也比较罕见。法院判决认为,李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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