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打电话进行报警,或者先进行录音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中有猥亵罪这个罪名,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对妇女儿童有猥亵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又或者是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2、强制猥亵的对象是儿童。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罪,可以立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亵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据悉,一位名为刘晨(化名)的母亲,带着沉重的心情向媒体讲述了她的女儿所遭遇的不幸。那是今年5月30日,原本无需前往学校的日子,却因女儿的同学突然发烧,需要她陪同前往学校参加上午的最后一场考试。于是,她踏入了学校的办公室,开始了等待。
然而,在器材室的那段时光,却成为了她女儿一生都难以忘怀的噩梦。刘晨悲痛地回忆,在那封闭的空间里,涉事体育老师翟某某对她女儿进行了无耻的猥亵。时间仿佛被拉长,从进入器材室到最终得以脱身,那半个多小时的煎熬,让每一个听到的人都感到心如刀绞。更令人发指的是,翟某某在事后还对她的女儿进行了多次警告和威胁,企图将此事掩盖。在得知此事后,家长第一时间选择报案。
对于此事,6月26日,肥城市相关负责人处透露,翟某某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涉事学校校长已被免职。该案正在紧张地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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