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政协原党组书记郝宏军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98万余元,当庭认罪,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经过和受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A、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重庆律师网解析
(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属于其他较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五)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六)犯受贿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郝宏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邯郸市人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1月至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郝宏军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银行股份购买转让、工程承揽、商品销售、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98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郝宏军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郝宏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郝宏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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