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车位被人占了很久,找不到车主人,你会怎么办?苏州的韩线上就做出了错误的示范!砸车、、、、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电话免费咨询 4008865736
1.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的情节的行为。毁损指使公私财物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其使用价值,财物的价值体现在依据其固有属性使用所体现。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庆免费法律咨询
在苏州,韩某近日遭遇了一件令人不快的事情。当他前往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发现自家车位被他人占用,且对方车辆上并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在尝试联系物业和交警部门后,韩某等待了20多分钟,但仍然未能找到占位车主。在愤怒的驱使下,他做出了一个冲动的决定——砸坏了对方的车辆,造成了对方车主大约1万元的车损。
次日,警方找到了韩某,而他也选择了自首。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然而,韩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且主动赔偿了对方的车辆损失。他的这一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考虑到韩某的悔过态度和赔偿行为,检察机关决定对他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所以冲动是魔鬼,在面对纠纷和不满时,应当保持冷静,通过正当渠道,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冲动造成无挽回的后果。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也想当暖心,韩某主动自首,赔偿,没有被起诉也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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