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对法院判决结果好奇,不是因为被狗追导致撞树车祸身亡吗?怎么只赔偿20%?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事件经过。
去年8月,也就是2023年8月6日,许先生与徐先生各自携带一条宠物狗,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朱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途中,徐先生车上的宠物狗狗突然跳下车子,
追着许先生的车子奔跑。在狗追赶期间,许先生不时回头张望观察。驾车到撞树事发地点,许先生车辆与道路右侧树木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受损,许先生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发前许先生行驶的车速约为37公里/小时,超过法定限速。主要原因就在这,许先生驾驶电动车先超速行驶了。
这个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和造成伤害情况。
注意要点如下: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法,饲养的犬只伤人后,若受害者伤情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最高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权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原则上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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