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在研究辩护策略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重点审查内容之一,围绕当事人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等事项,审查当事人的岗位和具体职权职责,如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或条文,所在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个人的职权分工、主管事项和联系部门,单位工作流程等;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证据,如执法检查日志、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等,审查当事人的职责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应分析危害结果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涉及哪些人员,这些人员都实施了什么行为,这些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缓刑:重庆渎职罪取保候审刑事律师渎职罪无罪案例:
2012年12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担任TY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店分局(现TY市*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科科长,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兼任*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综合监督科副科长,负责对*店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
2012年至2013年11月期间,张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对SX滨*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SX瑞*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过程中,仅对抽查疫苗的购进票据、疫苗库存账、疫苗实物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上是否一致,疫苗电子监管和注销情况是否正常,冷库的设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合法进行了检查。
二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存储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未依法对该公司疫苗流向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未对滨*公司疫苗的配送是否符合冷链管理规定做出检查、未能检查并发现该公司对疫苗经营的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发现滨*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中对疫苗流通环节风险管控的制度设置存在重大缺陷从而依法督促企业完善制度。
李某某、张某的行为最终导致SX滨*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疫苗部任某娟在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违法将4232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200支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HIB疫苗)使用保温箱加冰袋的方式通过大巴车运输出售给SD省无疫苗经营资质的庞某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缓刑:重庆渎职罪取保候审刑事律师【一审裁判意见无罪】
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的履职行为与任某娟违法销售疫苗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检察院提出抗诉】
重庆渎职罪缓刑刑事律师【二审裁判无罪】
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TY市*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TY市*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刑初318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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