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男子驾车搭载妻子,行驶至西宁路因操作不当失控侧翻,致1名行人死亡、1名行人重伤。谭某已被警方控制,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那么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呢?今天我们聊一聊这个话题。
7月31日,广东江门开平市三埠街道西宁路90号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侧翻事故。当地警方通报,男子谭某驾车因操作不当失控侧翻,致1名行人死亡、1名行人重伤、3名行人轻微受伤。伤者均已及时送医院救治。目前,谭某已被警方控制,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小张与小李系同乡,小张得知小李要回老家但没买到票,便邀请小李免费搭乘其车辆回家。由于路途较远且路况不熟,小张在交叉路口没有按照规定让行,以致与小阎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小李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李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三人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小李将小张、小阎及小阎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小张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感到很委屈,他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同时也觉得如果未让小李搭车就没有这么多事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事故中,小张应负主要责任,需承担交强险承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的70%。但考虑到小张系无偿搭乘小李,事发时小张除“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小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减轻小张的赔偿责任,认定小张在原本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减轻10%,即小张在交强险范围之外需对小李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责任。人民法院对小张“好意同乘”的行为表示肯定,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无偿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供搭乘一方往往自己也受伤、车辆还受损。在此情况下,若还需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则不仅违反公平和善良风俗原则,也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因此,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无偿搭乘”的法律规则,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以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的社会风气。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一、搭乘人在获得提供搭乘一方允许后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二、发生了属于提供搭乘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三、提供搭乘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提供搭乘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搭乘一方因重大过失(例如毒驾、醉驾等)引发交通事故的,提供搭乘一方虽无损害搭乘人的意图,但其行为违背了对搭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及搭乘人的生命安全极端漠视,故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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