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越来越被关注。看守所会见管理规定是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的主要场所,一起来看看相关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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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犯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亲属会见的,是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亲属要求会见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要是犯人与 其居住在境外的亲属会见的除了相关部门的批准还特别需要国家安全局的批准。亲属在会 见犯人的时候,每次是不可以超过半小时的,每一次能会见的亲属是不能超过三个人的,会 见的时候是不可以私下传递物品的,会见的时候会有办案人员还有狱警在旁监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 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 处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 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 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 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 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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