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这里说的医疗事故,指的是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那么,当患者疑似遇上医疗事故,而双方又协商不来,该怎么办呢?找重庆律师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下列方法。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对于客观病历,即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都是可以复印的,建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但是那种主观病历,比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虽然不可以复印,但是可以要求当面封存。
复印封存病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避免有人“做手脚”。曾经就有发生过患者在诉讼中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是无法提供证据,最终败诉的案件。
二、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三、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时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在同等条件下,法官可能会采纳司法鉴定。
"人间最痛不过白发人送黑发人",10岁女孩的父母用最无奈的方式,体会到了这句话的残酷。
近日,有黑龙江哈尔滨网友实名发视频称自己10岁女儿,在哈尔滨某医院做扁桃体微创手术,不幸死亡。且事后医院拒不负责。
8月21日,有记者联系到了孩子母亲发布视频的汤女士。据汤女士回忆,这名10岁的哈尔滨女孩名叫林沐语,家人亲切地叫她“果果”,因睡觉时打呼噜而被怀疑扁桃体肿大。8月6日中午,女儿前往北京儿童医院黑龙江医院做扁桃体微创手术。当天中午12:40女儿进入手术室,13:40被院方通知手术一切顺利,稍后送到苏醒室等待苏醒就好。14:30左右,医生告诉家长孩子咳嗽并伴有肺部出血。并告知要送进ICU,但根据院方提供视频,孩子并未送入ICU。16:30左右,院方要求孩子父亲签署输血单。16:40左右,孩子父母进入手术室。“当时孩子脸色发黑,口中全是血。”孩子母亲在电话里哭诉着。手术室里有10多位医生在抢救,并把孩子父母送出了手术室。16:50左右,告知父母去看孩子最后一眼。“我当时整个人崩溃了。”然后有10多名保安进行了拦截、推搡。当母亲询问孩子情况时,医生说:“瞳孔变大了,没有抢救价值。”孩子家属要求院方继续抢救。
从当天17:00一直到第二天凌晨2:00多,院方一直没有告诉家长孩子死讯。“朋友告诉我,别按了,孩子再按骨头都折了。”考虑到后续尸检问题,孩子母亲叫停了心脏复苏。“孩子已经死了,院方却不说,抢救不算是对尸体虐待嘛。”孩子母亲讲到这里已经在电话那头泣不成声。院方出具的死亡报告上死亡时间是5:00。
后来,家属为了还孩子一个公道,选择对孩子进行尸检测。“孩子的器官已经被拿走做尸检了,尸体现在还在停尸间里。”孩子母亲再次失声痛哭。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卫健委提供的两家鉴定中心,孩子父母选择了黑龙江省医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中心需要60个工作日出结果。
8月21日下午,相关记者分别多次拨打了涉事医院办公室电话、院长电话和医患办主任电话,但是均无人接听。哈尔滨市道里区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启动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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