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半年没圆房,要求“媳妇”退彩礼,重庆法院:该退
重庆的李某与女友陈某办完婚礼后(未扯证),“新婚”刚半年两人就要分手。李某要求“媳妇”陈某全额退回20万元彩礼及价值约5万元的“三金”(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并将女友告上法庭。最终,重庆法院宣判陈某返还李某一半彩礼。
图:办酒后半年未圆房
此前,李某与女友陈某恋爱并定下婚约。两人在亲友的见证下如期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可甜蜜的时光没持续多久,两人就因生活中的一些琐碎小事频频吵架,直至分居。最后,两人分手了。
定亲时,李某曾给了陈某20万元的彩礼及价值约5万元的“三金”。二人分手后,王某要求鲁某及其父母全额返还彩礼和“三金”等贵重物品。鲁某不同意,二人为此对簿公堂。
陈某表示,虽未领证,但已在亲朋好友中被认可为“夫妻”。且自己已做好领证准备。
图:夫妻对簿公堂
重庆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李某和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应当退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予支持。考虑到两人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及地方俗、彩礼数额等因素,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李某一半的彩礼和“三金”,但不包括“开门利是”红包。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陈某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例反映了在重庆未办理正登记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问题,以及重庆法院在处纠纷时的考量因素。通过此案,也提醒公众在处关系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明晰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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